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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DA商标案商标局作出说明

2000-06-08 来源:光明日报 吕贤如 我有话说

本报讯发生在去年年底的PDA注册商标被撤销案(本报5月1日曾作报道),当前在网上网下各类媒体上被炒得沸沸扬扬。日前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就人们正在寻求答案的种种问题作出说明,主要有以下几点。

——为什么撤销PDA注册商标?

PDA作为电子记事簿类商品的通用名称,不应被某个企业所专有。目前我国PDA产品的年产量已达350万台,年产值达20亿元以上,并以每年30%左右的速度递增。国际上成立了PDA行业协会,我国也在着手成立中国手持个人计算机及PDA专业委员会。此案涉及我国整个电子记事簿行业的发展前景和众多企业的利益,特别是在当前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形势下,不应允许某个企业的行为损害整个行业乃至社会公共利益。

——PDA是通用名称还是特定名称?

所谓通用名称,是指在某一范围内、被普遍使用的某一种类商品的名称,包括规范的商品名称、约定俗成的商品名称、商品的俗称和简称,如自行车、单车等。PDA可以作为商品的约定俗成的名称或简称,因而不能作为商标注册。而且,中国计算机行业协会也正式出具了PDA为电子记事簿类商品通用名称的证明。而特定名称,是指该商品独有的、由经营者首先使用的、在开始使用时不为公众所知的商品名称,因而可以作为商标注册,而PDA显然不是。

——撤销PDA商标是否违反法定程序?

根据《商标法》的有关规定,撤销注册商标分为两种情况,一是商标确权过程中的撤销,二是商标管理过程中的撤销。本案根据《商标法》中不能用本商品的通用名称注册商标的规定来撤销注册商标,实质是补救商标注册人的失误,属于商标确权过程中的撤销,是对权利归属的行政确认,不属于行政处罚,不适用《行政处罚法》等有关规定,不必事先征求当事人的意见举行听证。两年来商标局曾依法在商标确权过程中撤销了近百件商标,均是照此程序办理的。

——为什么当时PDA商标被核准注册?

在福兰德公司1995年申请PDA商标注册时,电子记事簿行业在我国刚刚起步,PDA作为电子记事簿类产品的通用名称尚未广为人知,商标局将该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,在异议期内没有人提出异议,因而于1997年3月28日核准注册。由于个人认识水平和能力的差异,以及受时间、空间等客观条件的局限,审查过程中出现失误是难免的,各国概莫能外。因此《商标法》设定了确权的补救程序,作为商标实质审查程序的延续,比如撤销注册不当程序,给利害关系人提供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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